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7453号 原告: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新北市新店区宝强路6号。
法定代表人:叶培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全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辉,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勇,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祥,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