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7979号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
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跃华,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跃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