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6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圣君超市焦虎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滑县焦虎乡北街。
经营者秦胜军,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圣君超市焦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