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保1430号 原告: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德国恩瓦尔德71549伊姆安湾德24-26号。
法定代表人:沃尔夫冈·格吕布。
委托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鸿业,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平沙村大山工业区8号A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华。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合成焊接器材部,住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湖街夏茅广花路西侧7431工厂商贸区商铺07。
经营者:吴红根。
本院受理原告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焊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合成焊接器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广州华焊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财产。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作为担保,承诺在人民币1000000元的赔偿限额内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州华焊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
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