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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华焊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合成焊接器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执保1430号
案件名称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华焊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合成焊接器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华焊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合成焊接器材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保1430号 原告: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德国恩瓦尔德71549伊姆安湾德24-26号。

法定代表人:沃尔夫冈·格吕布。

委托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鸿业,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平沙村大山工业区8号A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华。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合成焊接器材部,住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湖街夏茅广花路西侧7431工厂商贸区商铺07。

经营者:吴红根。

本院受理原告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焊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合成焊接器材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广州华焊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财产。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作为担保,承诺在人民币1000000元的赔偿限额内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乐驰焊接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州华焊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

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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