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64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燕通通讯店法定代表人:廖远旋。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玲辉通讯店,住所地:浙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地社区龙岗大道3032-1号。
法定代表人:廖巧玲。
被告深圳市深银联易办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九楼。
法定代表人:罗元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柳雄,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燕通通讯店、深圳市龙岗区龙玲辉通讯店、深圳市深银联易办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