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29民初2392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吉房家电销售处,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长沟镇桥子家电美的专卖店”店内。
经营者:田基房。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吉房家电销售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