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4406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通州星湖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612民初4406号
案件名称4406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通州星湖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通州星湖加盟店,如东鑫恒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12民初4406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通州星湖加盟店,经营场所通州区金沙街道新金东路***号。

经营者:刘宏梅,女,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通州区。

第三人:如东鑫恒食品店,经营场所如东县河口镇小澪村*组。

经营者:严素林,女,1972年4月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生��世纪华联超市通州星湖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

审理中,本院根据被告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通州星湖加盟店申请追加如东鑫恒食品店为第三人。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