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29民初2386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鱼台县有鑫杂品门市部,住所地济宁市鱼台县湖凌三璐中段路东“饰全饰美九阳杂品”店内。
经营者:胡敏。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鱼台县有鑫杂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