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367号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2至3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艾凯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瑞锦公寓1-2幢104号(托管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宇杰。
被告:深圳市鹏润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2区西部工业大厦A座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彩云。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艾凯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鹏润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xxxxxxxxxx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 文 全 审判员 骆 丽 莉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