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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王彩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1967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中原区王彩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王彩娜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96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月月,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王彩娜商行。

经营者王彩娜。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王彩娜商行(经营者王彩娜)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酒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675元,减半收取共计33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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