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200号原告:程瑞琪,男,199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华丰灯饰界都市星空照明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华丰国际装饰广场*期**层******号,经营者:刘其友。
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升照明商行,经营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号*号楼**单元*号,经营者:杨林。
被告:深圳市光之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2楼1218。
法定代表人:刘其友。
被告:刘其友,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瑞娟,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瑞琪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华丰灯饰界都市星空照明商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升照明商行、深圳市光之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刘其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程瑞琪于2018年8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瑞琪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瑞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程瑞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