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2237号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创业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CHUNGCHUNGLING(钟中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雯利涂料经营部,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9区B栋53-54号,经营者刘丽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雯利涂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雯利涂料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