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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威海博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0民初154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威海博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威海博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民初154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白特瑞街****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强,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博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丛刚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洁心,女,该公司员工。

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威海博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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