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106号原告:捞王(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23幢5122-63室。
法定代表人:赵宏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捞旺盛哥(武汉)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82号海天欢乐购3层03号。
法定代表人:叶锦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显,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凯,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捞王(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捞旺盛哥(武汉)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捞王(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捞旺盛哥(武汉)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捞王(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捞王(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捞王(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捞王(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