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28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楼。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从头到脚服装店,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贡院西街36号。
经营者:王美头。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从头到脚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从头到脚服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从头到脚服装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