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1626刑初16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邹平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释放转取保候审,2018年1月10日经邹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邹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邹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邹检公刑诉(2018)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邹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邹平县青阳镇刘家村北首自家经营的印刷厂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或授权,伪造泸州老窖、清照、趵突泉等多种有注册商标图样的酒盒、纸箱包装,数量共计51680件。
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印刷厂内被邹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建议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的件数提出异议,认为六个酒盒一个酒箱才构成一件,请求对他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邹平县青阳镇刘家村北首自家经营的印刷厂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或授权,印制泸州老窖、清照、趵突泉等多种有注册商标图样的酒盒、纸箱包装。
2016年12月15日,邹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刘某某印刷厂内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并查获:印有“泸州老窖”注册商标字样的泸州老窖头曲外包装箱1480件、内盒12000件;
泸州老窖特曲外包装箱1200件、内盒12000件,共计26680件。
印有“清照”注册商标图样的酒盒包装1800件。
印有“趵突泉”注册商标字样的趵突泉36°酒盒内、外包装、趵突泉39°酒盒内、外包装23200件。
以上共计51680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邹平县司法局进行判前社会调查,邹平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表及调查评估意见书,载明刘某某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一般。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他是被告人刘某某的弟弟。
刘某某负责经营印刷酒盒包装的厂子,他看到车间内印刷的有泸州老窖和趵突泉36°这两个品牌的酒盒包装。
2.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她在劳务市场找活时被招到刘某某的印刷厂里工作,刘某某负面安排工人的具体工作。
她负责将白酒盒子的内层草纸往机器里续,她所在车间共三个人。
她在刘某某的厂子里共工作了三天。
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她在劳务市场找活时被招到刘某某的印刷厂上班,负责粘贴酒的外包装盒。
4.证人杨某证言,证实他在案发前三天到刘某某的印刷厂里工作,平时负责将机器切割好的纸多余部分撕下来,一天能撕一千多件包装纸。
老板娘让工人上班的时候得走后门,不能走前门。
他看见该厂生产的有趵突泉、泸州老窖、清照特曲等白酒的包装盒。
(二)物证照片一组,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制造的印有泸州老窖、清照、趵突泉商标图样的包装酒盒、纸箱等物品的特征。
(三)书证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各一份,证实2016年12月15日,邹平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在邹平县青阳镇刘家村生产制造假冒的白酒包装盒,印刷制造数量较大。
该局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在现场发现该厂内正在印刷假冒的白酒包装,在现场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后经联系印刷的各类商标标识的厂家,该印刷厂印刷的各类商标标识均为假冒。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邹平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邹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从被告人刘某某厂内查扣的印有泸州老窖、清照、趵突泉商标图样的包装酒盒、纸箱等物品的数量。
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证实邹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从被告人刘某某厂内查扣的泸州老窖包装不属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产品。
5.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第915681号商标注册证、第915682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各两份,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授权委托书两份,证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是以泸州老窖酒的生产、销售等为经营范围的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泸州老窖”注册商标权。
张景琛、徐伟博是打击假仿冒泸州老窖协力产品行为的区域主管。
6.山东百脉泉酒业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两张,证实邹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从被告人刘某某厂内查扣的清照酒盒包装不属于山东百脉泉酒业有限公司产品。
7.山东百脉泉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第346926号商标注册证一份、注册商标变更证明两份、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一份,证实山东百脉泉酒业有限公司是以酒水的生产、销售等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清照”注册商标权。
8.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趵突泉”的注册商标。
9.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责任公司证明一份,证实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包装属驰名商标特有包装,所有包装物均由该公司自己设计和印刷,从未委托他人进行印刷。
(四)试听资料光盘一张,录制了四段视频,证实邹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到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印刷厂内的情形,视频可见刘某某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盒、纸箱等物品。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他在青阳镇刘家村北首经营一家酒盒包装印刷厂。
他从2016年8月15日经营至案发,工厂没有正规的印刷手续。
厂里印刷过趵突泉、泸州老窖、清照、冠群芳等几个品牌的酒盒包装。
印刷这些酒盒包装、标识没有经过商标所有权人授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所提他认为六个酒盒一个酒箱才构成一件的异议理由,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中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故被告人刘某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结合邹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邹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