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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卉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1070号
案件名称深圳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卉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卉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1070号原告:深圳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航城大道福森科技园5栋二楼208号。

法定代表人:喻广桂,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法定代表人。

被告:曹卉东,男,汉族,1989年1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深圳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卉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潘晓慧审判员  林 文审判员  邹唐敏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颖倩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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