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966号原告:台州市宝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街洪村星星大道52-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林,宁波智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嘉士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食品产业园灵坂路1号。
法定代表人:林逢友,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志达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高路以南广饶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志刚,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台州市宝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士柏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志达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201520523547.X),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台州市宝刚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台州市宝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羽审 判 员 潘 晓 慧审 判 员 杨 贵 先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欧阳永红书 记 员 董 颖 倩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陋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