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969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珊珊。
被告:抚顺市新抚区浩瀚电子商行。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市新抚区浩瀚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由“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2018年8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 杨审 判 员 邰越群审 判 员 刘 波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张加磊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