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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与徐庚福、中山市荞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飞鑫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522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与徐庚福、中山市荞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飞鑫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荞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飞鑫灯饰厂;徐庚福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522号原告: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罗旭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超,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荞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唐建英。

被告:中山市古镇飞鑫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徐庚福。

被告:徐庚福,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原告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荞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飞鑫灯饰厂和徐庚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灯具(金刚侠系列)”。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德圣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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