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知民初1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泉县XX超市,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经营者:谭志群。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泉县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