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民终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兴,男,汉族,1972年9月7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纳敏,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张伟伟,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上诉人张军兴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伟伟(昆明市官渡区银伟副食经营部经营者,因该经营部在一审审理期间已注销,故二审将一审所列被告昆明市官渡区银伟副食经营部变更为其经营者张伟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军兴于2018年8月13日,以其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军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军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7元,减半收取683.5元,由上诉人张军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