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810号原告:广东粤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运忠,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金乔橡胶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西区。
投资人:李长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池欣,广东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华,广东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粤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金乔橡胶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广东粤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粤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粤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东粤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