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202民初2705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注册号530100000010481。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会市东城区新江南顺润万家百货,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东城区。
经营者:李建勇。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会市东城区新江南顺润万家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撤诉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