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202民初2703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滨镇文兵路120号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M。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会市东城区新江南顺润万家百货,住所地四会市东城区。
经营者:李建勇。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会市东城区新江南顺润万家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