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308号原告:张炳明,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乐,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克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樟坑二区19号905(原樟坑二区二巷9栋)(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陈善富。
原告张炳明诉被告深圳市万克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张炳明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炳明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炳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5元,已由原告张炳明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382.5元,其余部分退回原告张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