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47号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乐,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敦菊,女,汉族,1962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地区铜鼓县,被告:南阳市珍艾坊艾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仲景北路独山大观锦园1号楼5单元402。
法定代表人:赵俊生。
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敦菊、南阳市珍艾坊艾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