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民初24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8。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金色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陵电影院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G。
法定代表人:张冬梅,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金色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