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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斌与王兆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8民初105号
案件名称李仁斌与王兆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仁斌,王兆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8民初105号原告:李仁斌,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助旭,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兆春,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李仁斌与被告王兆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于2018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仁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仁斌负担。

审判长  张勤勤审判员  查世庆审判员  王纯兵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雅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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