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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定祥与李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民初2619号
案件名称何定祥与李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定祥,李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2619号原告:何定祥,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代理人:梁雪琴,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峰,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原告何定祥与被告李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何定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定祥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何定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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