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粤19刑更517号 罪犯王少永,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粤 0307刑初24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少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2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21年4月 26日以罪犯王少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 五个月,并于2021年5月7日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 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少永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遵守监 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 生产任务,在2019年11月22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共获得表扬2次, 剩余考核分219分。
该犯于2020年8月5日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0元,罚 金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 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少永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 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 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 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 定如下: 对罪犯王少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 11 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