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4民初18063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昊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丽娜,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台州市椒江新艺特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台州市椒江区永兴街**。
经营者:管丽娜,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明,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鸿基伟业医疗器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经济开发区医药产业园div>法定代表人:闫茂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良达,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管丽娜、台州市椒江新艺特电子商务商行、安徽鸿基伟业医疗器械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