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知民初92号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爪,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江区尚艺美发店,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汽车站(站前路1号)。
经营者:颜林。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江区尚艺美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2021年5月26日,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