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03民初3783号 原告:杨周考,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代理人:王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维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飞,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开原市,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卢珊,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晓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周考与被告刘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周考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周考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周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元,由原告杨周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