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终1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康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梅龙大道**大唐时代0315。
法定代表人:王朝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力维,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治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康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力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78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法向上诉人深圳市康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书面送达二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但是,上诉人深圳市康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2018年8月10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康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深圳市康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康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