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4民初26736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从化江浦波达平价商店,住,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江浦街七星路**/div>经营者:郑宋波。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从化江浦波达平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