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与南京中电熊猫家电有限公司、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088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与南京中电熊猫家电有限公司、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南京中电熊猫家电有限公司;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熊猫机电设备厂;中山市三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088号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

法定代表人:樊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电熊猫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邓伟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夏德传。

被告:南京熊猫机电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陈昌海。

被告:中山市三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

法定代表人:朱广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中电熊猫家电有限公司、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熊猫机电设备厂、中山市三邦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名称为“抽油烟机”(专利号ZL20093027××××.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判令四被告立即销毁尚未出售的侵权产品、相关宣传资料;

3.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8年8月13日,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熊猫机电设备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熊猫机电设备厂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熊猫机电设备厂的起诉。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