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72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娟,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晨旭,男,199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