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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春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民初17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春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杨春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民初17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飞,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春平,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春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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