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71民初101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绿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建筑陶瓷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G。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江西瑞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中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X。
法定代表人:王阳明。
被申请人:佛山市赛普飞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樵乐路吉利工业园新源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7。
法定代表人:陈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绿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岛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盛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佛山市赛普飞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普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绿岛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对赛普公司生产的、安装于中盛公司生产线上的机械设备中“一种压制砖自动循环送料布料装置”进行拍照证据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需要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加以比对。
案涉压制砖自动循环送料布料装置位于中盛公司厂房内,如不加以保全则不利于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西中盛陶瓷有限公司厂房内压制砖自动循环送料布料装置设备以拍照、拍摄等方式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