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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刚、钟某明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605刑初2952号
案件名称廖某刚、钟某明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廖某刚;钟某明;叶某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5刑初295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刚(曾用名廖某超),男,1992年5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宣汉县,因本案于2018年4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运森,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一娉,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钟某明,男,1990年8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高中文化,住瑞金市,因本案于2018年4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樊长庄,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华,男,1993年3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宣汉县,因本案于2018年4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8]2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刚、钟某明、叶某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汹涛、刘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刚、钟某明、叶某华,辩护人谢运森、樊长庄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廖某刚租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雅路9号桂江农产品综合批发中心33栋五层H5001号商铺C3017经营“海刚制衣厂”,并雇请钟某明、叶某华管理生产工场。

2018年3月开始,廖某刚组织工人在上述工场生产“CHANEL”、“ADIDAS”、“MICKEYMOUSE”等假冒注册商标短袖衬衣,廖某刚负责购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安排生产任务、销售和发工资等工作,钟某明、叶某华负责监督工人生产、分派生产任务、统计工人生产成品数量、打包装等工作。

廖某刚以单价约10元人民币将所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衬衣对外销售,已销售约9万元。

2018年4月9日,民警查获了该制假工场,并当场抓获廖某刚、钟某明、叶某华,当场起获假冒注册商标MICKEYMOUSE短袖衬衣930件、假冒注册商标GUCCI短袖衬衣1170件、假冒注册商标DIOR短袖衬衣103件、假冒注册商标BALENCIAGA短袖衬衣720件、假冒注册商标ADIDAS短袖衬衣1050件、假冒注册商标CHANEL短袖衬衣1110件。

综上,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共约为140830元人民币。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别报告、价格证明等;

证人植某、梁某等五十人的证言;

被告人廖某刚、钟某明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被告人叶某华的供述、辩解;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经过证明;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现场勘验笔录;

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企业查询结果单;

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刚、钟某明、叶某华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某刚、钟某明、叶某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钟某明、叶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廖某刚、钟某明、叶某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廖某刚的辩护人辩称,廖某刚假冒商标行为的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也没有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

廖某刚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偶犯;

廖某刚的工场还是停工,工人在等着开工。

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钟某明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辩称钟某明是从犯,也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钟某明家庭情况困难;

本案与一般的暴力犯罪有所区别,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刚、钟某明、叶某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商标注册号为第236266号的“MICKYMOUSE”字母商标的所有人为迪士尼企业公司;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102806号的“GUCCI”字母商标的所有人是古某股份公司;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G610601号的“Dior”字母商标的所有人是CHRISTIANDIORCOUTURE;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98321号的“BALENCIAGA”字母商标的所有人是巴某;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336263号的“adidas”字母商标的所有人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G546534号的“CHANEL”字母商标的所有人是CHANEL。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均包括第25类的服装等,案发时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告人在涉案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刚、钟某明、叶某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在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廖某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华、钟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关于罚金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廖某刚科以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酌定对被告人钟某明、叶某华分别科以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赃物,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予以销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钟某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叶某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赃物(未随案移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卢柱平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道静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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