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704号原告: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北路001号湖南省大学科技产业园1栋3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黄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晓庆,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勇,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斯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迎龙路260号自编龙洞工业厂房D-3幢五楼。
法定代表人:徐慧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斯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