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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燕波与漯河市郾城区而开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508号
案件名称顾燕波与漯河市郾城区而开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顾燕波;漯河市郾城区而开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508号原告:顾燕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通,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而开百货店,经营场所漯河市郾城区幸福路251号。

经营者:柴梦凯。

原告顾燕波与被告漯河市郾城区而开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顾燕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顾燕波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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