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7550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街**。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耀晖,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随身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州通信器材市场303-2)。
法定代表人:吕小勇。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随身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