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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江北区茂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渝0112民初26115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江北区茂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江北区茂业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2民初2611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茂业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东路**500105600158310。

经营者:刘泽军,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本院在审理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刘泽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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