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执1617号 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住所地2,RueDuPont-Neuf,7500,Paris,France,(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麦克尔布尔克,首席执行官。
被执行人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
法定代表人张慧忠,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被执行人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义务人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已履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要求执行本院(2015)杭滨知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