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108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住所地2,RueDuPont-Neuf,7500,Paris,France,(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麦克尔布尔克,首席执行官。
被执行人徐群芳,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
法定代表人张慧忠。
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与被执行人徐群芳、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徐群芳支付案32000元、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6000元、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725元、执行费6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
2.于2018年6月4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徐群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被执行人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6000元,并负担了案件受理费2725元、执行费620元,履行完毕。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群芳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仅有少额银行存款,我院已经对上述相关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徐群芳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徐群芳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群芳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情况。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群芳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7.2018年8月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徐群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截至2018年8月24日,被执行人徐群芳尚未支付案款32000元,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108执16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