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1599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0205W。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迪意,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淞,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光玉,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天津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26312J。
法定代表人:徐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停停,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常禾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金园八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3326855013。
法定代表人:王国龙,职务不详。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杨光玉、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常禾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6.13元,减半收取2638.07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