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464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注册编号为220-87-77410。
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平,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艳华,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东莞市大朗张**百货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圣堂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4X5URT26。
经营者:欧阳文文。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东莞市大朗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5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已预交550元,予以退回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