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1600号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7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C。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高新区晨骁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王因街道办事处玉皇庙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9J。
经营者:张小旺。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高新区晨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